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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審查核可後,應繳納證明書費始得領取排放 許可文件。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爰將「公私場所」修正為「申請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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