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300013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因應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已刪除「公私場所」用語,並變更本辦法授權法
源及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處罰條次,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刪除「公私場所」用語。(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
    條至第十條)
二、明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處罰之客體,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或第
    八條規定之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因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之海域工程,取得許可文件之過渡期限已屆,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