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之內容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就信託
財產運用之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
二、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就個別帳戶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
循法令規範並符合管理運用計畫、信託約定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
用狀況。
三、對共同信託基金,應就個別基金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
令規範並符合募集發行計畫、信託約定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
況;並審閱信託業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所提出之檢
討報告。
四、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應依信託公會對於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所擬定之評審原則審查信託
財產。
五、除本條第二至四款之信託外,對於其餘就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之信託,應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符合信託約
定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評審時應採隨機方式進行抽查,每
次抽查件數,其信託財產交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抽查
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其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部分,應至少抽查
五筆。
六、對於本規範第十一條聘請之外部專業人員就信託財產運用情況所提
出之分析、報告予以審查。
七、除本規範外,如有其他法律就信託財產之評審另有規定,本委員會
亦應遵照該規定評審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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