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之內容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就信託
      財產運用之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
  二、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就個別帳戶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
      循法令規範並符合管理運用計畫、信託約定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
      用狀況。
  三、對共同信託基金,應就個別基金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
      令規範並符合募集發行計畫、信託約定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
      況;並審閱信託業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所提出之檢
      討報告。
  四、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應依信託公會對於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所擬定之評審原則審查信託
      財產。
  五、除本條第二至四款之信託外,對於其餘就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之信託,應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符合信託約
      定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評審時應採隨機方式進行抽查,每
      次抽查件數,其信託財產交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抽查
      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其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部分,應至少抽查
      五筆。
  六、對於本規範第十一條聘請之外部專業人員就信託財產運用情況所提
      出之分析、報告予以審查。
  七、除本規範外,如有其他法律就信託財產之評審另有規定,本委員會
      亦應遵照該規定評審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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