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業字第970163號函 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第 3屆第11次理事會決議修正並經97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 4字第09700073930號函洽悉)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以評審信託財產,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臨時會議。
  信託財產全數為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且各委員對信託業務專責部
  門依本規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作之報告均表無意見時,得以簽署方
  式為之;但各委員如對報告有意見時,仍應依前項召開會議。
  前項委員會以簽署方式為之者,不適用本規範第九條,並應以委員簽署
  紀錄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