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以評審信託財產,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臨時會議。 信託財產全數為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且各委員對信託業務專責部 門依本規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作之報告均表無意見時,得以簽署方 式為之;但各委員如對報告有意見時,仍應依前項召開會議。 前項委員會以簽署方式為之者,不適用本規範第九條,並應以委員簽署 紀錄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