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四款所稱一般交易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商品開始受理申購、開始受理贖回日期及後續受理贖回日期,每營
業日受理申購、贖回申請截止時間。
二、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例如:申購費
用、贖回費用、管理費用(包括投資人給付之信託管理費或管銷費
用等)、分銷費用(其中屬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給付予受託或銷售
機構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單獨列示,並說明該各項利
益之費率範圍,於該費率範圍內投資人同意其列為受託或銷售機構
之報酬。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收取後告知投資人確實之收取費率及
金額)、保費費用、解約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各項費用對境外結構
型商品之淨值如有影響者,應敘明其影響程度。
三、商品交易架構。
四、最低申購金額及最低加購金額。
五、申購價金之計算。
六、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七、發行不成立之情形。前述事項應含說明以預定商品發行評等審核通
過者,發行機構應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日後一個月內,告知受託
或銷售機構該商品之實際發行評等,且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若該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本規則之規定時,發行機構應將投資
人交付之價金加計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交
由受託或銷售機構退還投資人。
(二)若該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評等時,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發行
機構告知實際發行評等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投資人得於十個
營業日內,請求以認購價格加計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利息行使賣回權利之相關事項。
八、最低贖回金額或單位數。
九、贖回價金之計算。
十、贖回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十一、贖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
十二、贖回撤銷之情形。
十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情形。
十四、收益分配事項:分配之項目、分配之時間及給付之方式。
十五、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及效力限制。
十六、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方式。
十七、商品重要相關資料可至「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查詢,網
址為http://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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