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四款所稱一般交易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商品開始受理申購、開始受理贖回日期及後續受理贖回日期,每營
      業日受理申購、贖回申請截止時間。
  二、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例如:申購費
      用、贖回費用、管理費用(包括投資人給付之信託管理費或管銷費
      用等)、分銷費用(其中屬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給付予受託或銷售
      機構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單獨列示,並說明該各項利
      益之費率範圍,於該費率範圍內投資人同意其列為受託或銷售機構
      之報酬。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收取後告知投資人確實之收取費率及
      金額)、保費費用、解約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各項費用對境外結構
      型商品之淨值如有影響者,應敘明其影響程度。
  三、商品交易架構。
  四、最低申購金額及最低加購金額。
  五、申購價金之計算。
  六、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七、發行不成立之情形。前述事項應含說明以預定商品發行評等審核通
      過者,發行機構應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日後一個月內,告知受託
      或銷售機構該商品之實際發行評等,且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若該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本規則之規定時,發行機構應將投資
          人交付之價金加計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交
          由受託或銷售機構退還投資人。
    (二)若該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評等時,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發行
          機構告知實際發行評等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投資人得於十個
          營業日內,請求以認購價格加計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利息行使賣回權利之相關事項。
  八、最低贖回金額或單位數。
  九、贖回價金之計算。
  十、贖回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十一、贖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
  十二、贖回撤銷之情形。
  十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情形。
  十四、收益分配事項:分配之項目、分配之時間及給付之方式。
  十五、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及效力限制。
  十六、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方式。
  十七、商品重要相關資料可至「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查詢,網
        址為http://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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