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商品基本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不得有保本字樣;若無保證機構請加註「無保證機構」
;若無擔保請加註「無擔保」字樣;非百分之百保證或擔保時,則
須註明保證或擔保成數;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與風險,且應
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二、商品風險程度。
三、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名稱及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四、商品之發行評等。
五、計價幣別。
六、計價貨幣本金保本率(以原始幣別註明,避免誤以為新台幣保本)
。並加註「於未發生提前贖回之情形,且到期時發行機構或保證機
構未發生違約情事,到期返還%原計價幣別本金」。
七、投資本金達成__%保本之各項條件。
八、主要給付項目及其計算方式。
九、連結標的資產(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及其相對權重、與投
資績效之關連情形。
十、連結標的之相關說明或評等資料。
十一、連結標的調整之條件及方法。
十二、商品年期、發行日、到期日及其他依個別商品性質而定之日期,
(例如:評價日、觀察日、配息日及交易日等)。
十三、配息資料及其計算公式,並應提醒配息後投資標的價值會相對降
低。
十四、到期贖回計算公式,包含最低保證配息率及參與率。
十五、投資收益計算方法,包含本金虧損之機率及以情境分析解說最大
可能獲利、損失及其他狀況之年化平均報酬率(如為投資型保單
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則應分別列示淨額與毛額之年化平均報
酬率),另應加註情境分析結果不保證未來績效。投資收益應附
註投資人須負擔之各項費用。
十六、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平均年化報酬率(如為投資型保單標的之境外
結構型商品,則應分別列示淨額與毛額之平均年化報酬率)及其
風險說明。
十七、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或投資人得提前贖回之條件及應注意事項。
十八、次級市場名稱及其交易情況。
十九、報價機構、計算代理機構與保管機構名稱。
二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二十一、律師依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出具意見書之總結意見
,及該律師意見書之取得方式。(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二十二、依本規則第五條規定之與國外相當之交易條件。(非專業投資
人適用)
二十三、商品準據法。
二十四、其他主管機關及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以下簡稱金融總會
)規定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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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商品風險揭露,應記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基本風險資訊: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以及交割
風險之資訊。
投資人提前贖回的風險應特別記載提前贖回風險提示:「本商品到
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
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投資
人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二、個別商品風險資訊:如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
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閉鎖期
風險等事項,除前項風險事項外,如有其他風險,應依不同類型之
產品補充說明。
三、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加強揭露之風險:無法履行債
務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專業投資人適用)
四、依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
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二)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發行機構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
,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
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五、該商品之投資風險警語。
六、金融總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
七、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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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五款所稱商品之投資風險警語,應包括下列文字:
一、本商品風險程度為(應說明該風險程度代表之意義),受託或銷售
對象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二、本商品係複雜的金融商品,必須經過符合資格的人員解說後再進行
投資。投資人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三、本商品並非存款,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及利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適用)本商品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保
障,但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商品如屬投資型保
險契約之投資資產者,則保險人破產時,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
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保險業適用)
四、本商品雖經公會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並不代表證實申請事項或
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且公會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負本商
品投資盈虧之責。受託或銷售機構依法不得承諾擔保投資本金或最
低收益率。
五、本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人或保
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或銷售機構所保證。發行人與保證機構有
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六、本產品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除商品風險程度、
受託或銷售對象、受託或銷售機構收取之費用及由受託或銷售機構
另行訂定者,係由受託或銷售機構負責外,其餘內容應由發行人或
總代理及其負責人、出具律師意見書之律師依法負責。
七、本商品係依 國(商品註冊地)法令規定發行,且實際於該國境內
募集銷售;本商品係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
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投資人申購前應詳
閱產品說明書,投資人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本商品已於
商品註冊地實際募集銷售者適用)
本商品雖依 國(商品註冊地)法令規定發行,惟實際上未於該國境內
募集銷售;本商品係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
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產品說
明書,投資人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本商品未於商品註冊地實
際募集銷售者適用)
除前項文字外,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針對個別商品之特性,就對投資人
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記載有關投資風險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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