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第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該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
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上市或櫃檯
買賣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
交易所公告自上市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考量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以及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
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受受
益憑證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須上市(櫃)滿六個月之限制,以及排除適
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之規定,爰修正本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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