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l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 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 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10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9450號公 告訂定發布全文43條(中華民國81年9月2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1) 臺財證(四)字第72469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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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2)臺證交字第0226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82年2月12日財政部證券 管理委員會(82)臺財證(四)字第13659號函核准修正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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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8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2)臺證交字第14969 號公告增訂第19條第2項條文 (中華民國82年8月13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 員會(82)臺財證(四)字第35121號函核准增訂第19條第2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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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2)臺證交字第2379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第19條條文,並自83年1月5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82年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2)臺財證(四)字第 02864號函 核准修正第17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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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3年4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3)臺證交字第 05711 號函修正發布第38條、第41條條文,並自83年4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83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證(四)字第16018號函核准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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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4年8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4)臺證上字第1972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增訂第3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財 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34898號函准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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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4年8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4)臺證上字第2019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財 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244號函准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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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4)臺證交字第2516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84年10月3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 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50564號函准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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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5年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150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85)臺財證(四)字第12792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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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5年8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1715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中華民國85年8月19日財政部證券 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四)字第34847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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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6年7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6)臺證交字第 1824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第36條條文(中華民國86年6月20日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四)字第45929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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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7年6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臺證交字第179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中華民國87年6月11日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四)字第52266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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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7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臺證交字第2424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38條、第39條條文(中華民國87年7月24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四)字第50107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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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88年1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證交字第 001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條至第4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9條、第 23條、第26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 第41條、第42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1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88)臺財證(四)字第10938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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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證交字第3857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7條第3項條文(中華民國88年11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四)字第 04086號函暨中華民國88年11月30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四)字第1027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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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證交字第2001 5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四)字第112816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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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9年11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交字第0336 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 11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三)字第853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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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交字第01967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之1;增訂第35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 7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 第143000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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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0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交字第200872 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4條;刪除第1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0年7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 第14682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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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0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交字第0223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8月14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73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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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交字第0331 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73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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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交字第0340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71750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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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交字第00851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4月 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四)字第115473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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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0條、第14條、第23條、第24條、第 26條至第28條、第34條、第35條之1、第38條、第41條條文(中華民國91 年7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 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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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2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0749 2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11184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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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0925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4月28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2011322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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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2年1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3073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511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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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20064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3010749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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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01343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4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6 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114601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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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3年8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020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3365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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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0298 3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24條、第30條、第35條之1、第35 條之2、第38條、第39條、第41條條文,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24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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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0376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038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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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0428 2號公告增訂第31條之1條文,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2月 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7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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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052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24條、第30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第 38條、第39條、第4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051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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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0777 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94年4月1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3月 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051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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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1833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2229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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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299 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月 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424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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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4 00285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並自94年11月14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0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44749號 函及94年10月28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149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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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4 00285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並自94年11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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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468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6年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03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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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228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38條、第41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 第09600370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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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0065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720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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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0361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700011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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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0721 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自97年3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 3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02837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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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1935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320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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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本案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一個開盤 日上線實施,為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 華民國97年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70042725 號函)(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 970301847號公告自98年2月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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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8001696 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 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代開戶卡)」,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 8年7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22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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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8001708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52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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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8002019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38條、第4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8年8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136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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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8003079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542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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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8003117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2月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800607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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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20060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2月30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80066382號函)(中華民國 99年1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028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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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0802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31條之1;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並自99年7 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投字第09900125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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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1360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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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1637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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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18746 號公告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 帳戶申請表(代開戶卡)」(刪除「內部稽核意見」欄),並自即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 00273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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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 09902063 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之1、第31條之1條文,並自100年10月5日起實 施 (中華民國99年9月3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 00510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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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308 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5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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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第27條、第31條條文,並自100年3月28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 9900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00241號函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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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2004 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月 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689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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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53 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057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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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89 7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092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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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102060 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41條條文;並自101年12月17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8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32187號函 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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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100248 9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1月 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88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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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10028 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38條、第4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56704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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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0218 3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之2條文,自即日實施(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1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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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0169 2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2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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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20424 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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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21 037號函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並自103年11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411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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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000 58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104年3月1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 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5153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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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0584 1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至第25條及第31條條文,並自104年5月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703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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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0550 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65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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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111 14號函修正發布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 交易帳戶申請表」,自104年6月29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21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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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5023 2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6 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6339號函准予照辦)(中 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4001591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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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24 321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27條至第29 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34條、第35條之2、第36條、第39條;刪除 第37條條文,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49044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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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17 2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4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 23條、第31條、第31條之 1、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40條,除第 31條、第31條之1、第35條第1項實施日期為105年5月1日外,其餘自105 年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1040054419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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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13 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40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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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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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135 08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2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7 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23697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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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19 907 號函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 易帳戶申請表」,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38839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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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5 142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9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06號函) (中華民國105年 12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10500373611 號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投字第10500531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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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080 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28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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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20 0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自106年12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 10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61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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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1492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55條、第78條、第81條條文,自107年10月1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1 07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 交字第 107002155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22條條文,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 )字第10703222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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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4條、第55條、第78條、第81條條文,並自 109年3 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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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020 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47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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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 00622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5029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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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900227 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74105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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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 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5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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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05 3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53條、第63條條文,自110年6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00334676號 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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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1785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5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28821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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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 006639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78條、第8 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28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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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 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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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 006340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20140793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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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 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 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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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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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 5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20條、第57條、第78條條文,自11 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11203643205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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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93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80條、第8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13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08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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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華民國l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 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 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異動

修正

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
    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滿六個月。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
    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櫃)公司之分割受讓
    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
    ;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
    算。
四、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五、公司獲利能力:
    (一)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
          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
          元以上之公司,得不適用上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之規定。
    (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
          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六、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第二項所定之財務數據,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後公告之最近期財務
報告為準。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
    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採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於一律,以及基
    於控管公司營運風險及財務健全,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
    、第四及第五款,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市(櫃
    )公司應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之規定,並刪除
    現行條文有關「屬第一上市公司」及「屬第一上櫃公司」等文字。
二、考量國內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櫃公司無子公司者,係編
    製個別財務報表,爰修正第二項第五款第二目。

非屬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第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該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
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上市或櫃檯
買賣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
交易所公告自上市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考量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以及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
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受受
益憑證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須上市(櫃)滿六個月之限制,以及排除適
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之規定,爰修正本條但書。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
情事之上市有價證券採樣範圍,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
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市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上櫃有價證券之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
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櫃有價證券
比較之基準。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爰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納入採樣證券,作為審
核上櫃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十條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二、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
    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爰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排除適用股權過度集中之規
定,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亦適用上開規定。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
規定所列之情事者,除下列第一款上市(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
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受益憑證停止買賣,或第八款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者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自
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櫃),或受益憑證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者,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受益
    憑證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
    憑證終止上市(櫃)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
    有第七十八條但書情事之一者或因發行公司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
    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換發有價證券而停止買賣者,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
    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暫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三、期貨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
    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
    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暫
    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四、上市(櫃)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
    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
    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
    易。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
    損者,亦同。
五、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者,證券交易所依外國
    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六、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者,證券交易所
    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上市有價證券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上
    櫃股票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該上市(櫃)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
    證融資融券交易。
八、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
    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
    易。
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該受益憑證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
    融資融券交易。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修正第四款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之上市(櫃)公司有累積虧損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得公告暫停其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並刪除現行條文有關「但第一上市
(櫃)公司」之文字。

上市(櫃)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除因前條第一款變
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之情事自恢復交易方法、恢復買賣之日起或經證券
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處置期間
結束者外,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予以恢復:
一、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八款情事者,俟暫停原因消滅時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二、有前條第四款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於每會計年度
    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
    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每股面
    額屬新臺幣十元者,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
    元者,其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亦同。
三、有前條第五款情事者,證券交易所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
    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
    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即公
    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四、有前條第六款情事者,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恢復為六千萬個單位
    數以上,證券交易所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
    易。
五、有前條第七款情事者,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
    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
    券餘額均低於上市(櫃)股份、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時,證券交易所或
    櫃檯買賣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六、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
    。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
市(櫃)公司有累積虧損者,即暫停其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當其已無
累積虧損,即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爰修正第二款。

經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於基本市況報導( MIS)揭示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之,每股面額
屬新臺幣十元者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其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十二條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市(櫃)公
司倘因發生累積虧損而暫停其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者,嗣後已無累積
虧損時,亦比照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者,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
交易,爰修正第一項。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每
日審核其價格及成交量,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
日有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或依上市(櫃)公司、外
國發行人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權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
受益權相關資料認定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百分之十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上開
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百分之十及提高融券保
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鑒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商品性質與指數股票型基金相近,為一籃子股
票投資組合,並有初級市場申贖及流動量提供者機制,價格相對股票波動
較小,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
集中及成交量過度異常等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成交者,證券商應於每日收市後核算委託人信用帳戶
融資融券餘額;超過融資融券額度部分,委託人應以現款現券交割。
委託人申報融券賣出後,因價格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融券額度時,證券
商得在當日價格最高漲幅範圍內予以融券。但融券賣出國外成分證券之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者,證券商得在當日最高成交價範圍內予以融券。
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融券額度時,委託人信用帳戶
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
〔立法理由〕
為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當
融券賣出國外成分證券之受益憑證,並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證券商得在
當日最高成交價範圍內予以融券,爰修正第二項。

證券商應逐日依下列公式計算每一信用帳戶之整戶及各筆融資融券擔保維
持率:
擔保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抵繳有價證
券或其他商品市值)÷(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100%
前項證券及抵繳商品市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但於上市(櫃)有價證
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六個營業日,除現金增資者外,其融資擔保品證券市
值及上市(櫃)有價證券抵繳市值,則以各當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
該當日收盤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一、上市(櫃)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面額。
二、上市(櫃)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收盤價。
三、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收市當時造市商間最高買進報價及最低
    賣出報價之均價(以下簡稱收市均價)。
四、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一營
    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
證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
司之股票上市(櫃)為同日者,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該權值新
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全部作為擔保,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各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不適用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前項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不得充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
券之券源或作為轉融通之擔保。
以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作為擔保者,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除
權交易後,權值新股市值之計算,上市(櫃)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按收
盤價七折計算;有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
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或經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資格者,按收盤價五折計算,於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
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分割之新受益權單位數,應撥入
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作為融資餘額。委託人依第五十七條抵繳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分割之新受益權單位數,應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作為抵
繳有價證券。
第一項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
商品市值,為委託人信用帳戶內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商品市值扣除融
券費、標借費、議借費、標購費之餘額;經償還交易或經證券商處分擔保
品後尚有殘存債務者,並予扣除。
〔立法理由〕
為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
資買進或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抵繳所分割之新受益權單位數,應撥入證券商
融資融券專戶作為融資餘額或抵繳證券,爰修正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