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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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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要保人應依保險契約規定繳付保險費,不於規定繳費期限繳付者,在繳 付保險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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