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應依保險契約規定繳付保險費,不於規定繳費期限繳付者,在繳
  付保險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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