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 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 法院與商業法院合併設置,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於第二項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