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
    法院與商業法院合併設置,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於第二項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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