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17
人,瀏覽人次:
94972235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 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 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 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