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
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
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
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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