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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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司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
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
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
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