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辦法輔導之少年,應建立個案
資料,並定期評估其輔導成效;個案結案後仍應提供所需服務並建立支持
系統,以保障其健全之自我成長。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案制度。相關機關
進行接案評估提供個案輔導,輔導期間應審慎評估成效,建立結案指
標。若輔導無成效,應依少年福祉提供其必要協助;若輔導有成效,
經評估可結案之個案,仍應持續協助少年建立支持體系,以維護少年
身心健康。
二、本條所建立之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工作師法等有關保密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