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懲戒法院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 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序編列。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其事由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 ,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 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 算其結案日數。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爰 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