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接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
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
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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