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立即回復原狀交還;其有損壞或應清潔事項
  而未即處理者,應負修復、清潔或損害賠償責任。於七日內未處理者,
  職訓中心得逕行處理,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不足支應所需相關費
  用時,職訓中心得作成行政處分追償之。
  場地使用完畢後,職訓中心應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確認申請人
  無應負損壞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依規定無息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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