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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