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 師及書記。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