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1502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
  師及書記。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