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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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事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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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管理科: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評鑑、分層負責與聘(僱)用
人員、臨時人員、工友及原住民進用等綜合性人事規章、人事人員
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二、任用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身心障礙人員進用、
志(義)工服務、人才儲備、暑期工讀及其有關事項。
三、考訓科:考核、獎懲、考績(成)、保障、服務、出國、訓練、進
修及其有關事項。
四、給與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資遣、休閒活動及其有
關事項。
五、資訊室:人事資訊系統之規劃、發展、推動、管理、維護、訓練、
電腦設備、人事資料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
業務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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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
師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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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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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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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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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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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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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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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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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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