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事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管理科: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評鑑、分層負責與聘(僱)用
      人員、臨時人員、工友及原住民進用等綜合性人事規章、人事人員
      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二、任用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身心障礙人員進用、
      志(義)工服務、人才儲備、暑期工讀及其有關事項。
  三、考訓科:考核、獎懲、考績(成)、保障、服務、出國、訓練、進
      修及其有關事項。
  四、給與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資遣、休閒活動及其有
      關事項。
  五、資訊室:人事資訊系統之規劃、發展、推動、管理、維護、訓練、
      電腦設備、人事資料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
      業務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
  師及書記。

  本處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