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大消費災害事件認定標準及法律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協助,應由受害消費者或罹難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為
申請人。但因情況特殊,致受害消費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由其父母、子
女及配偶為之。
申請法律協助,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據,向執行
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受害消費者之關係。有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消費受害事件之陳述。
三、申請法律協助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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