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663
人,瀏覽人次:
96952376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演藝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