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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