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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法三字第093033396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法三字第09420624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7條及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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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32508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