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3250800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立法總說明

一、本府為有效輔導及管理本市演藝團體,前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府
    法三字第0九三0三三三九六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演藝團體輔
    導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並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府法三字
    第0九四二0六二四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在案
    。
二、茲因「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業經本府以一00年七
    月五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二0四八五00號令制定公布在案。本府
    嗣依上開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本自治條例有關登記、申請程序、應
    檢附資料、收費標準、審查、許可及解散登記等事項之辦法及所定書
    表格式,由文化局定之。」規定授權,以一0六年六月九日府法綜字
    第一0六三一九七五四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
    及解散登記辦法」,據以作為辦理演藝團體各項登記事宜之法規依據
    。
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規定,有關演藝團體輔導管理及各項登記作業之事項,既已於「
    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有所規定,爰擬廢止本規
    則。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