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視導。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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