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40908925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置秘書、視導、課長、主任、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課員
、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分處,辦理各項交通事件裁決業務;分處置分處主
任,其所需員額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視導。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視導。
五、分處主任。
六、課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