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交通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案件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收件審查
    、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二、違規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罰及處
    分執行等事項。
三、違規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陳述、聲
    明異議及訴訟等事項。
四、積案催收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逕行裁決
    、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等事項。
五、肇事鑑定課:汽(機)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等事項。
六、資訊室:資訊業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
    室之事項。

本處置秘書、視導、課長、主任、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課員
、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分處,辦理各項交通事件裁決業務;分處置分處主
任,其所需員額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視導。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視導。
五、分處主任。
六、課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