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大隊隊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副總工程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股長。
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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