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本大隊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科:法令釋疑、國家賠償請求處理、行政救濟、行政罰鍰催收與
    移送強制執行、違章建築拆除費用催收與移送強制執行及爭議處理等
    相關事項。
二、違建工程認定一科: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於淡水河以東之行
    政區域違章建築拆除工程之勘查與認定、既存違章建築修繕工程之勘
    查與認定及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工程之建築物使用複查作業等相關事
    項。
三、違建工程認定二科:本市境內於淡水河以西之行政區域違章建築拆除
    工程之勘查與認定、既存違章建築修繕工程之勘查與認定及新領得使
    用執照建築工程之建築物使用複查作業等相關事項。
四、違建工程拆除一科:本市境內於淡水河以東之行政區域違章建築拆除
    工程之規劃、勘查、監督、執行與工程履約及施工管理等事項。
五、違建工程拆除二科:本市境內於淡水河以西之行政區域違章建築拆除
    工程之規劃、勘查、監督、執行與工程履約及施工管理等事項。
六、違建廣告工程拆除科:本市境內調查、測量、規劃、監督與執行危險
    或違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拆除工程、拆除廢棄廣告物(或空鐵架
    )工程及其他廣告物拆除工程上之接洽等相關事項。
七、違建工程科:舊有違章建築修繕工程、代辦他機關建築物拆除工程與
    其他專案之規劃、監辦、督導考核與違章建築相關法規修訂、違建統
    計及違章建築業務府會協調等相關事項。
八、勞安品管綜合科:拆除工程施工品質查證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計
    畫之督導、考核、訓練、宣導及下水道工程所需用地上之違章建築拆
    除工程等相關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研考、公共關係、新聞發佈、資訊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
    科、室之事項。

本大隊置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股長、科員、管理師、工程員、助理
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大隊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副總工程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大隊隊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副總工程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股長。
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
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