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1870205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大隊置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股長、科員、管理師、工程員、助理
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大隊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副總工程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大隊隊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副總工程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股長。
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