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置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股長、科員、管理師、工程員、助理
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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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副總工程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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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隊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副總工程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股長。
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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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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