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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 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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