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撤銷、廢止營運許可或營運許可期間屆滿時,本局應於業者移除共享運具
及相關設施並將服務區回復原狀,經扣抵前條第一項所定罰鍰、費用,且
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賸餘之保證金。
經許可之業者營運未滿一年,本局退還保證金後,並得依許可賸餘期間比
例,無息退還使用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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