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廢止營運許可或營運許可期間屆滿時,本局應於業者移除共享運具 及相關設施並將服務區回復原狀,經扣抵前條第一項所定罰鍰、費用,且 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賸餘之保證金。 經許可之業者營運未滿一年,本局退還保證金後,並得依許可賸餘期間比 例,無息退還使用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