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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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現行法規)
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得向本局申請經營租用共享運具之業務。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並繳納使用權利金及
保證金,於本局完成服務區指定後,始得依許可內容營運。
前項許可期間為三年;許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得向本局申請展延,經本
局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
前三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提供運具數量、使用權利金、保證金
、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