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得向本局申請經營租用共享運具之業務。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並繳納使用權利金及 保證金,於本局完成服務區指定後,始得依許可內容營運。 前項許可期間為三年;許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得向本局申請展延,經本 局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 前三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提供運具數量、使用權利金、保證金 、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