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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期屆滿時,原使用人得優先申請使用。使用期間 內,公有市場有改建、遷建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攤商使用許可。但在公 有市場改建、遷建後,得照其原營業種類優先安置。
〔立法理由〕
修正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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