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或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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