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舊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均以新發生之違章建築
  論,由本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
  一、未經核准擅自修繕者。
  二、不按核准圖樣施工或修繕地點與核准位置不符者。
  三、修繕證逾期仍繼續修繕者。
  四、違反所具切結內容及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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