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均以新發生之違章建築 論,由本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 一、未經核准擅自修繕者。 二、不按核准圖樣施工或修繕地點與核准位置不符者。 三、修繕證逾期仍繼續修繕者。 四、違反所具切結內容及有關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