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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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舊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
  、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