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核定重建計畫後,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起造人應依第七條規定 重新申請審查: 一、變更重建計畫範圍。 二、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應重新審查之事項。 非屬前項規定之變更情事者,得併同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