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核定重建計畫後,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起造人應依第七條規定
重新申請審查:
一、變更重建計畫範圍。
二、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應重新審查之事項。
非屬前項規定之變更情事者,得併同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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