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
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
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
障礙環境評估。
前項第二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未
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
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起造人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取得
或通過者,不予退還。
〔立法理由〕 一、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容積獎勵項目係屬重建前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
物之原有現況條件,與容積獎勵額度並無對價關係,另第十條所定之
容積獎勵項目,涉及使用執照核發與否,故無繳納保證金之必要。至
於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之容積獎勵項目係屬強化建築物機能及對周邊
環境有公益性之貢獻,為確保起造人依協議履行完成容積獎勵項目之
義務,爰規定保證機制。
二、為確保起造人依協議履行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容積獎勵之條件及
義務,第一項規定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容積獎勵之起造人,應與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繳納保證金,及在領得使用執照
後二年內完成容積獎勵條件或義務之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保證金計算方式,考量各地方政策之推動或已定有相關規
定之情形,規定保證金之額度得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
際需要訂定。並規定未訂定保證金計算金額者,其保證金之計算方式
。另各地方政府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係以坪或平方公尺計算其對價之
保證金,為明確其計算單位,採本條第二項方式計算者,以平方公尺
為計算單位。
四、為確保起造人依協議履行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容積獎勵之條件及
義務,起造人除依本條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及
繳納保證金,未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期限或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
其容積獎勵項目對價之保證金,規定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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