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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9019193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7018412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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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9019193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之評估費用補助,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 性能評估費用辦法所規定金額,核計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