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就地整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共同壁協定書。
  二、配置圖。
  三、建築線指定(示)圖(含現有巷道)。
  四、比例尺一百分之一原建築物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
  五、比例尺一百分之一整建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基礎、各樓地板、屋
      架結構平面圖及主要剖面圖。
  六、整建之高度為七公尺(二樓)以上者,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
      具之安全證明書並依下列情況檢附結構計算書備查。
    (一)二層以下跨距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
          計算書。
    (二)跨距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距超過五公尺者及四層建
          築物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七、工程主辦機關出具之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證明文件。
  前項設計圖經核准後,應向本府補具三份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