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門面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後由修復人自行沿拆除面
,按拆除賸餘之建築物高度修復之,依法須設置騎樓者,並應將拆除賸
餘之建築物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閒珠置自治條例設置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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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賸餘建築
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
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該公共設施
開闢時,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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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就地整建
及修復門面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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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地整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共同壁協定書。
二、配置圖。
三、建築線指定(示)圖(含現有巷道)。
四、比例尺一百分之一原建築物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
五、比例尺一百分之一整建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基礎、各樓地板、屋
架結構平面圖及主要剖面圖。
六、整建之高度為七公尺(二樓)以上者,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
具之安全證明書並依下列情況檢附結構計算書備查。
(一)二層以下跨距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
計算書。
(二)跨距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距超過五公尺者及四層建
築物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七、工程主辦機關出具之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證明文件。
前項設計圖經核准後,應向本府補具三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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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門面、就地整建應於核定修復、整建期限內依核准圖樣整建完成,
無法如期完成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展期。
修復、整建完成後應檢附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四寸照片二份
向本府申請核發完工證明。
本府應於收到申請書起十日內派員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完工證明,並於
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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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及修復門面、就地整建須知,由本府依式印製免
費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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