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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招收一名為原則,其他 教育階段每班最多安置三名為原則,但安置嚴重障礙(中重度)或自閉 症學生時,以一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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