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旨在協助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順利完成學業,並經由適
  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及社會服
  務能力。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所轄各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輔
      導轉介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應依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家長意願就近安置於最適
  合其發展之學習環境。
  如依前項安置普通班就讀時,應依下列原則妥適輔導。
  一、適性原則:應依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融合原則:應安排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教育;與其他學生同等
      機會參與校內外活動。
  三、調適原則:學生安置後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
      安置方式。在普通班提供之教學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
      該學生之需要時,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場
      所。
  四、就近原則:應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除
  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班、資
  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等資源提供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
      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任用。
  三、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四、熱心輔導並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教師對任教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實施個別教學。
  二、積極協助提供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三、因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查: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考查
      結果,做為該科平時成績。
  二、定時考查:學生在原班或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試題內容
      得由任課教師決定,並於原班成績冊上註記。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招收一名為原則,其他
  教育階段每班最多安置三名為原則,但安置嚴重障礙(中重度)或自閉
  症學生時,以一名為原則。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依下列原則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減少二名。
  二、其它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障礙(中重度)或自閉症學生
      一名,減四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減二名。
  因依前項規定減少人數致需增加班級數時,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依下列規定,訂定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計畫:
  一、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組,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
      及修正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
      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
      修。
  六、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互訪、觀摩教
      學、交換教學等活動。
  七、教師依本辦法第八條,對身心障礙學生善盡職責、用心輔導者,學
      校得給予獎勵(每學期嘉獎乙次),且應提供該教師諮詢與協助、
      參與研習及進修之機會,並減少行政工作。
  八、提供普通班學生機會,以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九、鼓勵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參與輔導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展
      各項活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