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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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
  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