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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用戶溫泉設備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申請人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 或管理人之同意書;如有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如在施工期間或日後發生糾紛由用戶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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