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用戶溫泉設備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申請人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
  或管理人之同意書;如有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如在施工期間或日後發生糾紛由用戶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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