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苗栗縣政府府工觀字第 092011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保證金慈息。
  二、溫泉使用費、其他費用等收入。
  三、捐款。
  四、政府機關及團體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溫泉使用費及其他應收各費,由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並送苗栗縣議會查
  照。

  用戶申請溫泉設備新設、改裝、廢止或其他有關溫泉使用事項時,應填
  具申請書及檢附必備文件,向溫泉管委會提出,經認可後,繳付保證金
  、工程費、設計審查費、檢驗費及其他費用等。
  前項保證金係按溫泉使用事業者之主要建築物工程造價之百分之五收費
  。但五間以下之民宿業者每戶新台幣壹萬元,六間以上十五間以下之民
  宿業者每戶新台幣五萬元。保證金於溫泉使用事業歇業時無息歸還。
  前項申請如中途撤回,所繳各費,除保證金及工程材料費於工程尚未施
  工前可予退還外,其餘概不退還。

  本章程奉縣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