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 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 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提送苗栗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不在 此限。 公共藝術之設置如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他人權利或其他特殊事由,該公 共藝術之管理機關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執行機關並得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執行機關經提送審議會通過者,得要求公共藝術管理機關進行移 置或或拆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