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
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
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提送苗栗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不在
此限。
公共藝術之設置如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他人權利或其他特殊事由,該公
共藝術之管理機關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執行機關並得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執行機關經提送審議會通過者,得要求公共藝術管理機關進行移
置或或拆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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