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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街頭藝人不得持街頭藝人證於非公共空間使用,亦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供 他人使用,如經查獲者,執行機關得廢止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並自廢止 證照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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