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除應提出租約登記申請書一份、原耕地租約正
  本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承租人死亡時戶籍謄本及其他足
      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各一份。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耕作權放棄書及印鑑證明書各一
      份。
  三、依前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欠租催告書及逾期不繳地租終止
      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各一份,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
      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
  四、依前條第四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五、依前條第五款申請者,應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終止租約意思
      表示送達、法院提存補償費等證明文件,或協議書,承租人領取補
      償費收據、及承租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六、依前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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